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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決定書(清環(huán)連州罰[2022]01號)--廣東永軒納米塑膠材料有限公司


來源:本網 發(fā)布時間:2022-01-10 09:49:48 字體大小: 瀏覽次數:-

清環(huán)連州罰﹝2022﹞01號


行政處罰決定書


名稱: 廣東永軒納米塑膠材料有限公司 

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 91441882MA52G7ND73  

地址: 連州市九陂鎮(zhèn)清遠民族工業(yè)園興園路南側二期廠房A幢第三層自編之十一

本機關于2021 年 9 月 30 日對你單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案開展調查。經調查,2021年9月30日,你單位塑料造粒生產線正在生產,造粒機及相應生產設備正在生產,配套的廢氣收集管道未與污染治理設施連接,產生的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。根據你單位項目環(huán)評及批復文件顯示,塑料顆粒生產線生產時產生的廢氣中含揮發(fā)性有機物。你單位產生揮發(fā)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(guī)定安裝、使用污染治理設施。以上事實有 《現場現查(勘察)筆錄》、《詢問筆錄》、現場照片、你單位項目環(huán)評及批復文件等相關證據材料 證實。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。

本機關于 2021 年 12 月 28 日向你單位送達了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,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、理由、依據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、申辯、要求聽證等權利,對此,你單位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、申辯,未提出聽證申請。

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,按照《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(zhí)行規(guī)定(試行)》,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處罰裁量檔次。

根據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條第(一)項 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
處以罰款壹拾捌萬肆仟元(¥184,000)。

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  指定賬戶 (詳見《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》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本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。

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 清新區(qū)人民法院 提起行政訴訟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
聯系人:唐先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電話:0763-6601673

地址:連州市呂仙路18號          郵政編碼:513400

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22年1月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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